“我只是帮人代买
买来后一起吸
怎么就成了贩毒?”
帮朋友“跑个腿”买点毒品
收点辛苦钱就没事了?
错!
代购毒品并收取“跑腿费”
同样构成贩卖毒品罪!
2023年8月
湖北省随州市随县警方
抓获一名涉毒人员
据其供述
其曾从康某手中购得毒品
警方随即对康某立案侦查
进一步调查发现
2023年1至4月间
张某、王某等人找到康某
请他帮忙购买
含0.1克冰毒和0.25克麻果的
毒品混合物(俗称“包子”)
康某应允后
从其“上线”处购得毒品
转交给张某、王某
并参与吸食了其“代购”的部分毒品
通过这种方式
康某共计获得700元“跑腿费”
2024年5月
康某被警方抓获
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
康某试图为自己辩解:
“我只是帮人代买
买来后一起吸
怎么就成了贩毒?”
对此
承办检察官指出
法律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未从中牟利的,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代购者加价或者变相加价,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康某在毒资之外
额外收取“跑腿费”或“劳务费”
属于变相加价牟利
实质上是居中倒卖毒品
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
近日
随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
判处康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律链接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不要贪小利而忘大义
坚决拒绝寄递、代送违法物品
如发现身边存在
涉毒违法犯罪行为
一定要及时远离
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
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对此,你怎么看?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广东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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